趙心屏口中的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?
550社會觀察
自由時報2010.9.2.
<<趙心屏 何必保留 >>
◎ 蔡良幸
台北市政府新生高架橋美觀工程中花價灌水事件,至上週被民意代表揭發後,發言人趙心屏高姿態在媒體對爆料的議員公然宣告,再有不實抹黑、唱衰花博者將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云云。
有沒有灌水、圖利、貪污、公務侵占、監督不周及市府首長有無涉案,到底花博本身或是相關工程的弊病等是另外話題。筆者只想用她這句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,來說明趙發言人及市政府高層的心虛及沒有法律常識!
第一、如果覺得相對人對自己有公然侮辱或毀謗的行為,不必作成「保留」提起訴訟之聲明,逕行提告可也。司法程序或作業上,從沒有規定要提告,還得聲明保留權利!易言之,只要證據足夠,理由充分,在法定期限內都可以告,不管有或沒有發表「保留權利」;不聲明保留不致失去告訴的權利。
第二、市議員監督市政是他們的天職,有其義務、責任和權利,不能以潛意識歸類於什麼抹黑、唱衰之指責。而且在憲法的賦予下,可以充分將懷疑(不管合理或不合理)的「弊端」揭示出來質疑9/1。市政府沒有立場、沒有資格去拒絕議員的監督,市長說議員向法院提告市府官員不法是「浪費司法資源」的說法,也是和趙心屏一樣自以為是的傲慢心態。更何況,市府當初對弊案之「並無不法」到後來承認錯誤並道歉,也證實議員所揭露者,是有所本,而且無法否認。
第三、一直想不通的是,除了檢調外,誰有「追訴權」?市政府、市長、發言人都沒有司法權,當然不能「行使」追訴權,又如何「保留」呢?如果這個陳述是對的,趙心屏的法律常識就是不夠!
(作者為民營企業法務人員)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sep/2/today-o4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