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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心屏口中的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?

550社會觀察

自由時報2010.9.2.

<<趙心屏 何必保留 >>

◎ 蔡良幸

台北市政府新生高架橋美觀工程中花價灌水事件,至上週被民意代表揭發後,發言人趙心屏高姿態在媒體對爆料的議員公然宣告,再有不實抹黑、唱衰花博者將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云云。

有沒有灌水、圖利、貪污、公務侵占、監督不周及市府首長有無涉案,到底花博本身或是相關工程的弊病等是另外話題。筆者只想用她這句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,來說明趙發言人及市政府高層的心虛及沒有法律常識!

第一、如果覺得相對人對自己有公然侮辱或毀謗的行為,不必作成「保留」提起訴訟之聲明,逕行提告可也。司法程序或作業上,從沒有規定要提告,還得聲明保留權利!易言之,只要證據足夠,理由充分,在法定期限內都可以告,不管有或沒有發表「保留權利」;不聲明保留不致失去告訴的權利。

第二、市議員監督市政是他們的天職,有其義務、責任和權利,不能以潛意識歸類於什麼抹黑、唱衰之指責。而且在憲法的賦予下,可以充分將懷疑(不管合理或不合理)的「弊端」揭示出來質疑9/1。市政府沒有立場、沒有資格去拒絕議員的監督,市長說議員向法院提告市府官員不法是「浪費司法資源」的說法,也是和趙心屏一樣自以為是的傲慢心態。更何況,市府當初對弊案之「並無不法」到後來承認錯誤並道歉,也證實議員所揭露者,是有所本,而且無法否認。

第三、一直想不通的是,除了檢調外,誰有「追訴權」?市政府、市長、發言人都沒有司法權,當然不能「行使」追訴權,又如何「保留」呢?如果這個陳述是對的,趙心屏的法律常識就是不夠!

(作者為民營企業法務人員)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sep/2/today-o4.htm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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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可白下的罪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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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     2010年9月13日/星期一

<<立可白下的罪行>> 

公文書「立可白」?關!

◎ 蔡良幸

從前服務於外商公司時,如在內部文件上發現有小部分文字或數字筆誤需要修改時,外籍主管可以容許在錯誤處用筆以兩條線劃去(cross out),在鄰近處寫上正確文字或數字,並加注簡式簽名(initial)證明是本人所為。但是對於以筆在原來字面上塗抹(superimpose)至不可辨識時,則會被老外痛斥,指為「罪行」(superimposure is a crime)!

所以,當年雖已經有立可白(或稱白漆、修正液)上市,公司裡除了秘書人員偶爾使用外,會計、財管、稽核人員都不會去接觸。理由是,重要資料數字有其權威公證性,不容沒有認證及負責的變更其原始性。

更重要的是,大家都知道,根據商業會計法的規定,若有任何被視為「非善意」的理由而作出的塗改,很可能涉及「偽造、變造、捏造」的罪名,經辦人要負刑責的(第九章第七十一條:五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
郝市長團隊對於憲法賦予監督權的市議員,本有義務及責任提供任何資料俾供質詢參酌之用,上個月以來,從市議員簡余晏及莊瑞雄等揭發幾項有關花博、新生高架橋工程採購弊案中,我們看到了,市府提供的公文書,是被作了手腳的影本。據描述,是把該公文中簽注意見的內容及簽署人用立可白塗去再作影本後,交付議員的。

問題是,民意代表為人民行使監督公權力時,官員竟然能如此目無法紀到以形同變造官方正式公文書?希望檢調能夠把這件事釐個清楚,給政府官員一個教育。

(作者為民營企業法務人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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